第三百三十二章 普法课-《嗜血神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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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难道是集体自杀?”杜林问道。
“我们也这么怀疑,但集体自杀的话,又是谁把门锁上的呢?如果有人锁门,那就一定要找到这个人,因为他就算不是这场集体自杀事件的组织者,也至少是知情人,再说他锁门这个举动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刑法。”隋遇安说道。
“法律方面我不如你懂,不过难道他不锁门就不犯法吗?”杜林有些不理解,“我觉得就算这个人没有锁门,单是放任这些人在这里集体自杀也应该是‘间接故意杀人’吧?”
隋遇安解释道:“你虽然是中湖刑警队的顾问,但看来你对法律条文还真是不熟悉,你说的那种情况,其实不叫‘间接故意杀人’,而应该叫‘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’,关于‘不作为犯罪’,关键还是要看是不是‘应为、能为而不为’。
‘应为’是一种义务,这种义务可以是源自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、或是双方关系上要求履行的义务,或者犯罪行为产生的义务等。
打个比方说,两口子吵架,女的情绪激动喝了农药,他丈夫明知妻子喝了农药,如果不及时送医救治会死,但他选择离开,或放任不管,那他就是‘不作为故意杀人罪’,因为他与处在生命危险中的人是夫妻关系,存在法律规定的互相照顾和保护的义务,这就是‘应为’。
而他只需要把妻子送到医院或打一个120急救电话就可以挽救妻子的生命,这就是‘能为’,但他什么都没有做,这就是上面说的‘应为、能为而不为’,所以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。
如果是某位路人在路边看到了一个人被车撞伤,肇事司机跑了,伤者生命垂危,但这个路人没有报警而是转身离开,最后这个伤者死亡了,那么法律只会追究这个肇事司机的责任,而不会认为这个路人构成了不作为犯罪,因为他没有报警的义务,最多只是受良心和道德的谴责。
回到这个案子里,如果这个知情人明知这些人要自杀而没有劝阻或报警,但没有锁门,他还不算是犯罪……”
杜林插言道:“就和那个路人一样,没有义务。”
隋遇安点点头,“对,因为没有义务,所以不存在‘不作为犯罪’,但他如果锁了门,那就不存在作不作为的问题了,就是故意杀人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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